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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:高校科研玉米被偷不全是素质问题

2018-07-12 14:33:14 来源:红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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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湖南农业大学学生发帖称,学校在浏阳实习基地种的玉米、棉花等科研成果被当地村民偷盗。昨天,湖南农业大学浏阳实习基地一位老师表示,此次被偷盗最严重的是学校获得审批的一个玉米新品种,一旦被扩散出去,损失或达上千万。湖南省沿溪镇发布通报称,涉事4人已被依法询问,正在组织村民归还所拿农产品。(7月10日《北京青年报》)

这不是湖南农业大学第一次“被偷”。早在2016年3月份,就有媒体报道“湖南农业大学一研究生实验用油菜花被游客摘走,导致无法毕业”的事,虽然此后证实,“无法毕业”属于误传,但学生实验用品被偷,却是板上钉钉。我们不禁要问,为什么科研作物屡屡被偷?受伤的为何总是学生?

从已有案例来看,类似的科研作物被盗,后续处理一般不会诉诸法律渠道。一方面,这些“偷窃者”多为农民或者工人,警方在处理的过程中,常常会囿于农村防范意识的薄弱,以及普法程度的不够,对这些人进行口头教育或适当罚款处理;另一方面,如果诉诸法律渠道,还要涉及对涉案物品的价值鉴定问题,而在故意违法和一般违法行为之间,关键就在于如何认定偷窃者的行为是故意还是无意,过程较为繁琐。

有人会说,只要是偷就属于违法,应该接受治安处罚。这话不无道理,可问题在于,类似事件已多次发生,如果偷玉米的人不知情,仅仅是出于“贪小便宜”的心理,不知道它的真实价值和用途,那么就不能认定他们是故意为之,科研作物被盗就只能按照“市场机制”来评估。

这其中存在两个问题待解,一是有无明显标志说明玉米系科研作物,二是有无证据证明那些农民已是“多次盗窃”。第一个问题,是从科研作物市场价值和案件价值的双重标准去评价,很明显,如果没有明显的标志注明玉米是科研作物,那么这个案子,很可能就无法追究到偷窃者的法律责任。第二个问题,是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来看,根据“最高检”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: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“多次盗窃”。换句话讲,如果案值不大,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,只能进行治安处罚处理。

当然,面对科研作物被盗,必须要有人来承担损失。那些参与了偷窃玉米的村民,自然应该受到相应处罚,但是对于类似的事情,不能止于道德呼吁和治安处罚。更重要的,是要转换科研成果“重研究轻保护”的惯性思维。

以往,人们意识不到科研成果的价值,相关法律对科研作物的保护措施也存在不足。结果导致,这些倾注了研究人员数据记录与心血的农作物,被别人说摘走就摘走,到头来可能还得自己承担损失。要改变这种现状,绝对不能以单纯的盗窃事件来处理,应该持续推动保护科研成果成为共识。

所以,从高校科研玉米被偷足以看到,这里面涉及多种情理因素。我们在指责村民素质低、贪小便宜,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同时,也应该反思一下科研成果的保护问题,为这些科研作物划分“禁区”,重点看护,从源头上打击“偷摘”行为。

文/宋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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